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和《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的规定,现将2016年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全国图书出版单位。
二、核验内容
对各图书出版单位2014年和2015年出版经营情况进行核验,主要涉及:
1.开展图书出版业务的条件和能力。主要审核是否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是否有适应图书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队伍等。
2.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主要检查是否按时报送年度选题计划,是否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是否落实“三审”制,是否及时缴送样书,是否有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等。
3.出版经营情况。主要了解图书出版单位2014 -2015年生产运营情况。
三、需提交的材料
1.图书出版业务开展情况自查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2014年、2015年贯彻落实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情况;深化出版体制改革情况;出版经营和发展情况;重点出版物规划及出版情况;出版“走出去”情况;获得相关奖励、资助情况;领导班子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等。
2.《图书出版年度核验表》(表1至表11)。
3.图书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核验程序和要求
1.各图书出版单位要对2014年、2015年本单位开展图书出版业务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按要求撰写自查报告,填写年度核验表,并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至所属的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和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2.上述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对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材料进行审核查验,出具审核意见,并撰写年度核验工作报告,于2016年8月30日前将工作报告、审核意见及图书出版单位年检材料汇总后(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刻录光盘),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对年检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以复函方式通知图书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和图书出版单位。
4.图书出版单位接到总局复函后,持图书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到新闻出版广电局办理登记手续。设在地方的图书出版单位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办理;在京图书出版单位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办理;军队系统图书出版单位到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办理。
五、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1.图书出版单位存在《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为6个月。
2.图书出版单位存在《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核验不予通过。对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图书出版单位,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图书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开展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政策、加强图书出版监督管理、推动出版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促进图书出版业繁荣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图书出版单位主管、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所属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要严格审核图书出版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汇总、分析;各图书出版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办理有关事项,保证统计数据准确无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对各地、各部门开展年度核验工作进行抽查,对不认真开展年度核验工作的地区和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撤销批准意见。
请将本通知转发你部门所辖、所属各图书出版单位。
表格下载及联系方式:
本通知及相关表格电子版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http://www.sapprft.gov.cn)上查询并下载。
联系人:白兰香
联系电话:010-83138677 010-83138679(传真)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管理司综合处
邮政编码:1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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